天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轻微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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